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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民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1017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成某某,男。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无法沟通,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打架,2006年原告外出打工,从此分居至今。原告于2010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和好,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再次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无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原告提供证据如下:本院(2010)彬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成某甲(系原、被告之女)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2006年原、被告分居至今。第一次起诉法院判不离后,原、被告两人未和好。本院审查认为,以上两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9月经人介绍订婚,1985年9月新民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1985年9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1987年2月22日生育长女成某乙,1990年4月21日生育二女儿成某甲,现均已成家。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打架。2010年3月原、被告因低保之事发生打架,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夫妻分居至今。原告于2010年后季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0)彬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未和好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打架,原告第一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遥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