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初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南宁某物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584-1号原告南宁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被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南宁某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