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椒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邱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邱某,张某乙,王某,阮某

案由

开设赌场,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71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2012年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杨军。被告人邱某。2013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2013年6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2013年6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阮某。2013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邱某、张某乙、王某、阮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常、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军、被告人邱某、张某乙、王某、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将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1台放置在椒江区三甲街道街下村265号被告人张某乙经营的小卖部内供他人赌博,张某甲与张某乙约定获利五五分成,至2013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共获利6000元,张某甲与张某乙各分得3000元。同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将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1台放置在椒江区三甲街道卫国村149号被告人王某经营的小卖部内供他人赌博,张某甲与王某约定获利四六分成,至2013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共获利6000元,张某甲分得2400元,王某分得3600元。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将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台放置在椒江区三甲街道优胜村141号被告人邱某经营的小超市内供他人赌博,张某甲与邱某约定获利五五分成,至同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共获利13000元,张某甲与邱某各分得6500元。同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椒江区三甲街道解放村15号房间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3台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阮某负责看管,至同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共获利15000元,其中阮某获利2000元。同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椒江区三甲街道石柱村台球城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台供他人赌博,至同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共获利1000元。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邱某、阮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乙、王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20500元,其余被告人已向公安机关悉数退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邱某、张某乙、王某、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参赌人员陈春友、刘子斌、尤华富、张全勇、陈子财、张宜的供述、检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邱某、张某乙、王某、阮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张某甲参与非法获利41000元,邱某参与非法获利13000元、张某乙参与非法获利6000元、王某参与非法获利6000元、阮某参与非法获利15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4笔开设赌场的行为,并退出违法所得20500元,请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邱某、张某乙、王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对被告人邱某、张某乙、王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2)台椒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五千四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一五年五月三十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阮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六、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陶厘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