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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972号原告王某甲,女,195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开滦赵各庄矿业公司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王某乙,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开滦赵各庄矿业公司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牟长青审 判 员  李永顺代理审判员  孙霞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