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传斌与陈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传斌,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字第771-号申请人:王传斌。被执行人:陈华。本院在执行王传斌与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正处置被执行人陈华的相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齐宣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上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泽龙审判员 高 润 涛审判员 张 万 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