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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传斌与陈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传斌,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字第771-号申请人:王传斌。被执行人:陈华。本院在执行王传斌与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正处置被执行人陈华的相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齐宣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上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泽龙审判员 高  润  涛审判员 张  万  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