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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商初字第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谢幼青与应玉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幼青,应玉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1004-1号原告:谢幼青。委托代理人:吴羿栀。被告:应玉甩。原告谢幼青为与被告应玉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幼青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幼青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幼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845元,由原告谢幼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巧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梦楚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