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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至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邹成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成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中行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1440710-1。法定代表人李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方勇,男,生于1969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系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雀分社主任,住乐至县。被告邹成业,男,生于1947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村民,住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邹成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