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英、吕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英,吕杰,刘光霞,刘转华,齐秀章,齐秀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昌商初字第714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志,该公司职工。被告吕英。被告吕杰。被告刘光霞。被告刘转华。被告齐秀章。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秀菊。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英、吕杰、刘光霞、刘转华、齐秀章、齐秀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兴志,被告齐秀章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五被告吕英、吕杰、刘光霞、刘转华、齐秀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吕英于2011年6月1日由吕杰、刘光霞、刘转华、齐秀章、齐秀菊担保从原告处借款8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吕英不予偿还,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于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80000元及所欠利息,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齐秀章辩称,借款担保属实。被告齐秀菊辩称,担保属实。被告刘转华辩称,担保属实。被告吕杰辩称,担保属实。被告吕英、刘光霞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被告吕英与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都昌)个借字2011第00211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吕英提供借款80000元,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浮动利率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贷款逾期,在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对应付利息未付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同日,原告与五被告吕杰、刘光霞、刘转华、齐秀章、齐秀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编号(都昌)保字2011第00211号。约定五被告为被告吕英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将借款资金80000元发放至被告吕英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月利率9.990083‰,到期日2012年5月20日。借款到期后,本金至今未付,截止到2013年8月20日,欠息共计20680.12元。另查,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变更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现金交易记录,法人营业执照、批复等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英、吕杰、刘光霞、刘转华、齐秀章、齐秀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吕英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五被告吕杰、刘光霞、刘转华、齐秀章、齐秀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的偿还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英追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英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3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共计20680.12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五被告吕杰、刘光霞、刘转华、齐秀章、齐秀菊对被告吕英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英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2320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王坤刚审判员 齐登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