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01347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于均,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甫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