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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01347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于均,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甫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