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新冶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上海东新冶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186号原告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高新区新光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徐皆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新峰,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洪,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东新冶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新冶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力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巨力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115元(此款已由巨力公司预交),由巨力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