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富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富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受降镇中秋路18号。组织结构代码:739236484。法定代表人:刘金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奋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富春江镇红旗南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85349201。法定代表人:周锡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平、陈金鑫,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0元(实际缴纳21712元),减半收取2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7565元,由原告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屠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