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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孙传科与黄小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科,黄小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11号原告孙传科,男,汉族,1958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被告黄小团,男,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科诉被告黄小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传科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传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孙传科负担。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