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01236号原告:沈某某,男。被告:孙某某,女。本院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爱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送达困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能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军附(2013)泉民一初字0123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