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王洪涛、王宏峰与陈忠贤、陈建飞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涛,王宏峰,陈忠贤,陈建飞,陈建华,陈建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6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涛,磁县磁州镇。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峰(又名王洪峰),磁县磁州镇建设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贤,磁县磁州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飞,磁县磁州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华,磁县磁州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强,磁县磁州镇。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吕明。上诉人王洪涛、王宏峰与被上诉人陈忠贤、陈建飞、陈建华、陈建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2)磁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王洪涛、王宏峰系同胞兄弟,被告陈忠贤与陈建飞、陈建华、陈建强系父子关系。原、被告系南北邻居,四被告位南,二原告居北,中间有一条2.5米集体出路。2000年6月22日磁县人民政府向被告陈忠贤颁发了磁集建(政)字第501020309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地址为磁县磁州镇兴礼街,土地类别为非耕地,用地面积为陆分柒厘陆毫(451M2),四至为:东至范清、西至集体、南至李有林、北至集体。2008年9月20日邯郸市城乡规划局和磁县建设局向被告陈忠贤颁发了建字第1304272008004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为住宅,建设位置为磁县磁州镇兴礼社区,建筑面积为7320平方米。2008年12月30日磁县人民政府向原告王洪涛颁发了磁集用(2008)第50102042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坐落为磁县磁州镇兴礼社区,地号为A兴礼社区001,地类为宅基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面积为129.20M2,四至为:东至杨建明、西至王宏峰、南至路、北至马庆彬。2008年12月30日磁县人民政府向原告王洪峰颁发了磁集用(2008)第5010204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坐落为磁县磁州镇兴礼社区,地号为A兴礼社区002,地类为宅基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面积为129.20M2,四至为:东至王洪涛、西至兴礼社区、南至路、北至马庆东。2012年被告在其房屋上搭建彩钢瓦,后二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2012年5月27日磁县磁州镇兴礼社区调解委员会向镇司法所出具函一份,内容为:“关于陈忠贤与王洪峰,流水纠纷一事。2012年5月6日,受理此事。经居委会调委会调解多次无效。请镇司法所帮助解决”。2012年5月28日磁县磁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了证明,内容为:“经社区民调,镇民调委员会多次调解无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希进行法律程序给予解决”。2012年7月14日磁县磁州镇兴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向镇司法所出具函一份,内容为:“关于陈忠贤房后流水与王洪峰纠纷一事。陈忠贤房后是2.5米(贰点五米)公路一条。居委会认为陈忠贤没有侵害王洪峰的利益”。2012年12月4日法院依职权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了勘验图,被告家北房屋后顶部伸出其房屋彩钢瓦宽20公分、长37米,东面房屋顶部伸出其房屋彩钢瓦宽20公分,长3.95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集体土地建设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磁县磁州镇兴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磁县磁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照片、磁县人民法院现场勘察图及庭审笔录所证实。原审认为,原、被告系南北邻居,中间有2.5米集体出路。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二原告主张四被告其房屋顶部搭建的彩钢瓦,伸出被告墙壁之外,每逢雨天,被告的房屋流水流向二原告的必经之路以及房屋前墙,严重影响了二原告的正常通行。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拆除伸向其墙壁外的彩钢瓦,不得向原告通行的出路上排水、扫雷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二原告王洪涛、王宏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而原告王洪涛、王洪峰负担。宣判后,上诉人王洪涛、王洪峰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拆除伸向其墙壁外的彩钢瓦,不得向上诉人通行的出路上排水、扫雪,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建房时已将政府审批的宅基地占尽,其房后没有滴水,只有供上诉人单独通行和使用的2.5米宽出路一条。被上诉人擅自在其屋顶搭建彩钢瓦,并将彩钢瓦伸出墙外20公分,严重超出了其宅地基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侵占了上诉人使用的出路土地,对上诉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妨碍。磁州镇兴礼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出的证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上诉人均答辩称:被上诉人并未侵害上诉人的权利,也未妨碍上诉人的通行,房后的公路有2.5米之宽,足够上诉人通行,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洪涛、王洪峰与被上诉人陈忠贤、陈建飞、陈建华、陈建强系南北邻居,中间有2.5米集体出路。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其房屋顶部搭建的彩钢瓦,伸出被上诉人墙壁20公分,每逢雨天,被上诉人的房屋流水流向上诉人的必经之路以及房屋前墙,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通行。要求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拆除伸向其墙壁外的彩钢瓦,不得向上诉人通行的出路上排水、扫雪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80元,由上诉人王洪涛、王洪峰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