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姜梅莲与毛绍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姜梅莲,毛绍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9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梅莲。委托代理人:徐双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绍琴。再审申请人姜梅莲因与被申请人毛绍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衢商终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梅莲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调解程序违法、违背自愿原则,调解内容非申请人真实意思,且显失公平,存在徇私作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申请再审,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系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案的认同。协议及调解书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及时履行完毕,姜梅莲并无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违反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的情形。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条件。综上,姜梅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梅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