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四终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志波与李长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波,李长永,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四终字第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波,唐山市路北区宏运器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马冀津,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永。原审第三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冯素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瑞芳。上诉人杨志波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47元,退还上诉人杨志波。审 判 长 贾宝兴审 判 员 刘庆武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卓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