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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四终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志波与李长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波,李长永,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四终字第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波,唐山市路北区宏运器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马冀津,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永。原审第三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冯素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瑞芳。上诉人杨志波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47元,退还上诉人杨志波。审 判 长  贾宝兴审 判 员  刘庆武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卓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