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晋民初字第6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市金利达畜牧饲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金利达畜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6392号原告晋江市科技与信息化局,住所地晋江市青阳崇德路283号友玉科技楼。法定代表人陈恩典,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长星、黄应县,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金利达畜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西霞美。法定代表人林是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刚博,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科技与信息化局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金利达畜牧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科技与信息化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真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瑄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