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宝军、徐建浩与徐建浩、张建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军,徐建浩,张建炳,陈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92号原告:朱宝军。委托代理人:施建峰。被告:徐建浩。被告:张建炳。被告:陈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军与被告徐建浩、张建炳、陈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宝军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0元,由原告朱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银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