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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宝军、徐建浩与徐建浩、张建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军,徐建浩,张建炳,陈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92号原告:朱宝军。委托代理人:施建峰。被告:徐建浩。被告:张建炳。被告:陈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军与被告徐建浩、张建炳、陈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宝军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0元,由原告朱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银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