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催生诉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催生,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催生,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龙,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催生诉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2)双双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李龙于2012年11月30日偿还催生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款1600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76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龙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率后,催生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龙外出现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