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微与被告郭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微,郭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李微,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荆各庄矿工房59楼3门503室。身份证号码130205198906294227。委托代理人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男,1989年8月30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荆各庄矿工房59楼3门503室。身份证号码13020519890830421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微与被告郭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微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