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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微与被告郭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微,郭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李微,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荆各庄矿工房59楼3门503室。身份证号码130205198906294227。委托代理人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男,1989年8月30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荆各庄矿工房59楼3门503室。身份证号码13020519890830421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微与被告郭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微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