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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邱水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3民三初12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邱水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251号原告: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吴洋。委托代理人:李燕欢,该司职员。被告:邱水金,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邱水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佩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