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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二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劲松与被告胡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二初字第282号原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XXXXX。被告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XXXXX。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岳XXX。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XX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X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干才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代理审判员  彭莎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