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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胡利雄与邓艳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1522号原告胡利雄。委托代理人李显荣,荔浦县荔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邓艳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利雄与被告邓艳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的纠纷和解,原告胡利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利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利雄负担。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