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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光祥与毛从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492号申请执行人:孙光祥,男,1959年8月2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被执行人:毛从发,男,195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孙光祥与被执行人毛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光祥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明执字第004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德央审 判 员  李从岭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