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商初字第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苏州豪仕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世纪方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豪仕登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省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世纪方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必影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330号原告苏州豪仕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7号。法定代表人薛桂英。被告江苏世纪方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7号。法定代表人薛桂英。被告刘必影,系苏州市沧浪区菲芘音乐酒吧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豪仕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世纪方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必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豪仕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苏省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世纪方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必影对本案正在进行庭外协商为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豪仕登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966元,由原告苏州豪仕登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辛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