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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成名皮具有限公司与胡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州市成名皮具有限公司,胡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9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成名皮具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钟浩明。委托代理人:韩铁成,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汉平,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成名皮具有限公司(下称成名皮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成名皮具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未存在过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认定事实错误。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与申请人有劳务关系。3、被申请人在起诉状中起诉要求支付工资,主张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超出了被申请人诉请的范围,程序违法。4、被申请人是广州市狮晓龙皮具的实际经营人,不可能担任申请人的总经理。其利用申请人提供的道义上的帮助,冒用了申请人公司的名义。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背离了客观事实,作出了错误判决,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为此,应当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成名皮具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意见及一、二审的审理情况,本案成名皮具公司与胡汉平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从胡汉平向法院提供的成名皮具公司于2010年8月2日出具的《证明》及另一份有成名皮具公司盖章的《简历》来看,该两份证据均显示胡汉平在成名皮具公司处任职总经理,胡汉平已尽了举证责任。而成名皮具公司虽称系基于为胡汉平办理信用卡所需,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成名皮具公司应承担为其在上述《证明》、《简历》所盖公章之责任。胡汉平提交的其他证据亦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其在成名皮具公司工作的事实。因胡汉平起诉主张认为其与成名皮具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要求成名皮具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二审因此采信胡汉平所述理由,并对胡汉平诉请主张的未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工资报酬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成名皮具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成名皮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成名皮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庄幼英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