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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海的等与保险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海的,陈爱枝,武利英,申丹丹,申瑶瑶,申硕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申海的,男,194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爱枝,女,194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利英,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申丹丹,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申瑶瑶,女,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申硕士,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赵献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申海的、陈爱枝、武利英、申丹丹、申瑶瑶、申硕士与被执行人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一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