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民申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姜振杰与海阳市坤元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姜振杰,海阳市坤元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申字第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振杰,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阳市坤元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同才,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姜振杰因与被申请人海阳市坤元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1)烟民一终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姜振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吉昌审判员 孙春汉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