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学峰、茹德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峰,茹德锋,唐亮,沈琴红,俞建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291号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毓。委托代理人吴云鸣。被告杨学峰。被告茹德锋。被告唐亮。被告沈琴红。被告俞建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峰、被告茹德锋、被告唐亮、被告沈琴红、被告俞建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怡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童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