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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德香与刘奇、潍坊盛泰食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香,刘奇,潍坊盛泰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389号原告王德香。委托代理人宋春蕾。被告刘奇。被告潍坊盛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委托代理人马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香与被告刘奇、被告潍坊盛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以下称太平洋保险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 建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