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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王多兵与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兵,谢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王多兵。被告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多兵诉被告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多兵以被告谢军主动赔偿为由,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多兵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多兵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凌 莉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