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王多兵与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兵,谢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王多兵。被告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多兵诉被告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多兵以被告谢军主动赔偿为由,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多兵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多兵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凌 莉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