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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伍乐奎与伍忠贵、李荣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乐奎,伍忠贵,李荣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944号原告伍乐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居旺,荔浦县马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忠贵,农民。被告李荣誉,农民。原告伍乐奎与被告伍忠贵、李荣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伍乐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乐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伍乐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世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