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朱瑞新与李兵荣、韩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新,李兵荣,韩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朱瑞新,农业。被告李兵荣。被告韩振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新与被告李兵荣、韩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瑞新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朱瑞新负担。审判员 赵雅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