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锐惠紧固件经营部与宁波飞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锐惠紧固件经营部,宁波飞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474号原告:宁波江东锐惠紧固件经营部。住所地:江东区华严街181号(1-5)。代表人:陆乐静,该经营部经理。被告:宁波飞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滨海区东发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刘厚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锐惠紧固件经营部诉被告宁波飞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江东锐惠紧固件经营部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江东锐惠紧固件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东锐惠紧固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计1047.50元,由原告宁波江东锐惠紧固件经营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