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民一初字第19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嘉斌与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斌,林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980-1号申请人李嘉斌。被申请人林恒。本院受理原告李嘉斌诉被告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现金6万元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恒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号联发·臻品的房产,查封期限二年,自查封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绍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