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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潘宗沂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宗沂,徐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445号申请执行人潘宗沂。被执行人徐建花。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潘宗沂应继承的潘士转的死亡赔偿金中,尚有30000元在苍山县交警大队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申请执行人潘宗沂应继承的在苍山县交警大队未支取的潘士转的死亡赔偿金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