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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民初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施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2368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张宝麟。被告:贾某。委托代理人:童美金。原告施某为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丹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麟、被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童美金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施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现无生育子女。被告原籍四川省安岳县南勋乡田心村,结婚后,户口迁入原告处。登记后,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嗜酒成性,没钱养家糊口,甚至向原告要钱。为此,原、被告经常争吵。2012年11月,被告称要投资开发老年公寓,原告只得向刘金飞借了30000元给被告投资,至今分文未归还。去年被告回家,得了性病,私下买药吃,原告讲他几句,被告就动手打原告,至派出所来人后才罢手。由于长期吵打,原、被告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自7月份开始双方已分居,被告住到原告婆家老屋。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及共同财产,30000元债务系被告个人投资所用,应由被告个人负责归还。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贾某答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双方2008年认识不久后在登记结婚前,被告就将28000多元交给原告用于其儿子订婚,原告出车祸的时候,被告日夜照顾。被告将每月收入交给原告支配,原告患病婆婆期间,被告照顾她并在她去世后帮忙料理后事。原告诉称的被告赌博、嗜酒成性、没钱养家糊口不属实,被告是水电工,2009年至2012年被告每月上班至少20天,月收入5000-6000元,没有时间去赌博。被告因投资老年公寓要原告借款30000元属实,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是从2013年9月9日分居的,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逼被告到原告婆婆家的老屋居住。经审理查明:原告施某与被告贾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原告施某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施某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施某与被告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施某已预付),由原告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