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蔡伟明、梁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蔡伟明,梁振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廖宁。委托代理人张家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叶超飞,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伟明,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委托代理人蒙志华,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振国,男,汉族,1957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伟明及原审被告梁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72.37元,减半收取736.1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林彬代理审判员 徐 活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