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终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郭道新与郭道福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道新,郭道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终字第1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道新,女。委托代理人XX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道福,男。委托代理人殷宗润。上诉人郭道新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溪区人民法院(2012)南溪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道新于2013年10月12日当庭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道新自愿申诉撤回上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已上诉权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道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郭道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锡强审 判 员 胡振东代理审判员 唐福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可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