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一初字第013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翟德珍与王令梅、芮银芝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德珍,王令梅,芮银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1331-1号原告:翟德珍,女,汉族,1951年2月14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令梅,女,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芮银芝,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系被告王令梅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德珍诉被告王令梅、芮银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德珍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令梅、芮银芝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翟德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令梅、芮银芝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俊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