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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屈虽科与石晓辉、王建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虽科,石晓辉,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屈虽科,西安市碑林区地税局干部。被申请人:石晓辉,无业。被申请人:王建明。因申请人屈虽科与被申请人石晓辉、王建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屈虽科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屈虽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