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韩建波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波,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005号原告韩建波。委托代理人查忠含,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梁忠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波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