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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劳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保善与郭慎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善,郭慎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劳初字第40号原告高保善,男,195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慎永,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保善与被告郭慎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郭慎永达成和解并已当庭履行,此纠纷就此终结,以后双方互不追究为由,自愿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保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保善撤回对被告郭慎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被告郭慎永负担。审判员  李晓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