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民申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屈金法与柳丽娟、马匡满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屈金法,柳丽娟,马匡满,张红,朱六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申字第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屈金法。委托代理人:项敏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柳丽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匡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六妹。再审申请人屈金法因与被申请人柳丽娟、马匡满、张红、朱六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0)台临商初字第1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屈金法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裁定仅凭认定柳丽娟构成犯罪但并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作出处理的刑事判决即认定涉及本案的借款已作出处理,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认定柳丽娟构成犯罪的刑事判决书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屈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临海市人民法院(2011)台临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柳丽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违法所得的财物判令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该判决对本案所涉借款已作出认定和处理,屈金法追索借款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另,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无需举证、质证,在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综上,屈金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屈金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