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仕明、徐玉梅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仕明,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玉梅,陈奕丹,陈奕玮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仕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峰。原审被告:徐玉梅。原审被告:陈奕丹。原审被告:陈奕玮。上诉人陈仕明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玉梅、陈奕丹、陈奕玮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陈仕明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仕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