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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法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兵与董克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兵,董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仪法执字第530号申请人:吴兵,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6日,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董克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关于原告吴兵诉被告董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仪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董克平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吴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克平在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530账户及存款余额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