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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满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宝芝与金凤岐开办的塑料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芝,满城县方顺桥镇高荆村村南路边金凤岐开办的塑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满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芝,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方顺桥镇高荆村人。被执行人满城县方顺桥镇高荆村村南路边金凤岐开办的塑料厂,经营人金凤岐。本院在执行王宝芝与金凤岐开办的塑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满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满劳人仲裁字(2011)29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张宝健代理审判员  刘普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