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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姚春雷与梁昌林、周口市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春雷,梁昌林,周口市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姚春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詹志良。被告:梁昌林,被告:周口市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向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晓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春雷与被告梁昌林、周口市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春雷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昌林、周口市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春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春雷对被告梁昌林、周口市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姚春雷负担。审判员  王德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