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长阳执字第0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清江大鲵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与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长阳清江大鲵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长阳执字第00242-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清江大鲵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奎,董事长。被执行人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2012)鄂长阳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934478.95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斌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晏式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