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947号原告兰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基于其与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倩 来源:百度“”